39 甲竊盜其父乙所有之一只名貴手錶,乙追究甲之刑事責任之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B)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
(C)以書狀或言詞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
(D)當檢察官對甲之竊盜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時,乙得聲請再議
統計: A(1663), B(589), C(207), D(257), E(0) #1668649
詳解 (共 10 筆)
對於直系尊親屬才是不得提起自訴。
B)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因為是親屬間偷竊,會從公訴罪轉變成告訴乃論,自訴是可以的
提起附帶民訴的時機點是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39 甲竊盜其父乙所有之一只名貴手錶,乙追究甲之刑事責任之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X )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第 487 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B)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O)
第 319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PS:反之;對直系卑親可以提出自訴)。
(C)以書狀或言詞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O)
(第 232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D)當檢察官對甲之竊盜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時,乙得聲請再議 (O)
第 256 條1項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 112.12.27
這算是考國文嗎ww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