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竊盜其父乙所有之一只名貴手錶,乙追究甲之刑事責任之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B)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
(C)以書狀或言詞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
(D)當檢察官對甲之竊盜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時,乙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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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3), B(589), C(207), D(257), E(0) #1668649

詳解 (共 10 筆)

#2685489

對於直系尊親屬才是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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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960

A選項:X

附民是追究民事責任
B選項:O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在本題,要注意的不是有無律師,也不是涉及犯罪是否告訴乃論(就算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樣可以提自訴),重點是"不能對直系血親親屬提自訴",但這題正好反過來,是對直系血親親屬,所以合法

C選項:O

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D選項:O

第 255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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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299

B)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因為是親屬間偷竊,會從公訴罪轉變成告訴乃論,自訴是可以的


提起附帶民訴的時機點是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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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071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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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644
(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X;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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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034
刑事責任之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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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352

39 甲竊盜其父乙所有之一只名貴手錶,乙追究甲之刑事責任之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X )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第 487 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B)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O)

     第 319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PS:反之;對直系卑親可以提出自訴)。

(C)以書狀或言詞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O)

(第 232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D)當檢察官對甲之竊盜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時,乙得聲請再議 (O)

第 256 條1項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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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075
(A)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乙父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此為民事責任,非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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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687

刑事訴訟法 112.12.27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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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861
甲竊盜其父乙所有之一只名貴手錶,乙追究甲之刑事責任之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B) 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
(C) 以書狀或言詞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
(D) 當檢察官對甲之竊盜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時,乙得聲請再議

這算是考國文嗎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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