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與丙分別行使告訴權
(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
(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D)乙對甲過失傷害自己部分提起告訴,效力不及於甲過失傷害丙之部分
統計: A(37), B(316), C(2309), D(284), E(0) #1668644
詳解 (共 9 筆)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
(一行為 想像競合犯: 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德語:dieselbe Handlung、英語:same action)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一炮雙響。)
(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甲開車撞傷騎士及乘客;乃行為人實施同一行為) 刑§55,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亦即,此裁判上一罪,於實體法上存在一個刑罰權,訴訟上成為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加以分割。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O)檢察官開始偵查;與乙有沒有死亡無關;檢察官法定偵查程序啟動)。 檢察官之法定職權。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乙與丙分別行使告訴權
(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
(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D)乙對甲過失傷害自己部分提起告訴,效力不及於甲過失傷害丙之部分
【題目解答】
(一)甲同時同地撞倒乙所駕後搭載丙機車之行為,導致對乙過失致人於死及對丙過失傷害二結果,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55之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亦即,此裁判上一罪,於實體法上存在一個刑罰權,訴訟上成為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加以分割。故(C)之論述「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係屬錯誤,為本題選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232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乙與丙均得分別行使告訴權,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因其已表示追究犯罪之意思,故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乙對甲過失傷害自己部分提起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甲過失傷害丙之部分,蓋告訴乃論之部分未經告訴,其效力自不及之,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同樓上疑問 只要有繼承 告訴效力應該不至於不生效力才對...
這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在訴訟法上視為一個案件(裁判上一罪)。雖然被害人不同,但因為是單一行為,仍屬同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