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與丙分別行使告訴權
(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
(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D)乙對甲過失傷害自己部分提起告訴,效力不及於甲過失傷害丙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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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16), C(2309), D(284), E(0) #1668644

詳解 (共 9 筆)

#3272341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

(一行為 想像競合犯: 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德語:dieselbe Handlung、英語:same action)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一炮雙響。)

(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甲開車撞傷騎士及乘客;乃行為人實施同一行為) 刑§55,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亦即,此裁判上一罪,於實體法上存在一個刑罰權,訴訟上成為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加以分割。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O)檢察官開始偵查;與乙有沒有死亡無關;檢察官法定偵查程序啟動)。 檢察官之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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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103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乙與丙分別行使告訴權

(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

(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D)乙對甲過失傷害自己部分提起告訴,效力不及於甲過失傷害丙之部分

【題目解答】

(一)甲同時同地撞倒乙所駕後搭載丙機車之行為,導致對乙過失致人於死及對丙過失傷害二結果,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55之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亦即,此裁判上一罪,於實體法上存在一個刑罰權,訴訟上成為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加以分割。故(C)之論述「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係屬錯誤,為本題選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232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乙與丙均得分別行使告訴權,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因其已表示追究犯罪之意思,故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乙對甲過失傷害自己部分提起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甲過失傷害丙之部分,蓋告訴乃論之部分未經告訴,其效力自不及之,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五等錄事/庭務員公職考-宇法每日考古題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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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623
(A)乙與丙分別行使告訴權(O;乙與丙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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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646
【題目解答】(一)甲同時同地撞倒乙所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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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432
依據題意,是想像競合之情況固然答案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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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756
比較想了解的是B選項的意思。我在想,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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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608

同樓上疑問 只要有繼承 告訴效力應該不至於不生效力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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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116
(C) 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2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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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348

這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在訴訟法上視為一個案件(裁判上一罪)。雖然被害人不同,但因為是單一行為,仍屬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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