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上之傳聞例外?
(A)被告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B)被害人於檢察官面前之陳述
(C)司法警察對證人製作之筆錄
(D)醫師對病人製作之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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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8), B(117), C(304), D(463), E(0) #1668653
統計: A(1768), B(117), C(304), D(463), E(0) #1668653
詳解 (共 8 筆)
#2495075
傳聞法則的適用>>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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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1371
回覆4F
【A】不是傳聞法則,被告於法官面前之陳述表示被告的供訴就是直接證據了,法官採不採納就是依他自己心證了。
第 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及證據裁判主義之基礎)
(被告於法官面前之陳述)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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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072
3F的解法會快很多
不然題目又是"非"又是"例外"的,腦子會突然打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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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084
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傳聞法則之例外→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2.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非傳聞法則→本身就可以作為證據,與傳聞法則或傳聞法則之例外無關,根本就不是傳聞的陳述,既不是傳聞法則,也不是傳聞法則之例外
(A) 被告於法官面前之陳述→非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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