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簡易判決應記載事項?
(A)犯罪事實
(B)適用法條
(C)得提起上訴者,其曉示
(D)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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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1), C(521), D(1987), E(0) #1668658
統計: A(30), B(21), C(521), D(1987), E(0) #1668658
詳解 (共 6 筆)
#2449187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簡易判決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第51條第1項之記載。
( 第51條第1項→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
辯護人之姓名。)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309條各款所列事項。
( 第309條各款→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1、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2、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3、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4、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5、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6、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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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979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A)
三、應適用之法條。(B)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
,不在此限。 (C) 上訴期間已在108年12月17日立院三讀通過延長為20日了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A)
三、應適用之法條。(B)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
,不在此限。 (C) 上訴期間已在108年12月17日立院三讀通過延長為20日了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
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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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096
裁判書記載事項: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
判決書記載事項: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加上「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簡易判決記載事項: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加上「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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