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C)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D)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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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8), B(184), C(19), D(106), E(0) #1668662

詳解 (共 6 筆)

#4102257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1 條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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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37

436-8.4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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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710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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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537
第436-8條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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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812
民訴436-8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共 2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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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462

(A)X
(B)(C)O
民訴 第436-8條
II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A)
IV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B)(C)

(D)O
民訴 第436-11條
I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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