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C)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D)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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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8), B(184), C(19), D(106), E(0) #1668662
統計: A(1468), B(184), C(19), D(106), E(0) #1668662
詳解 (共 6 筆)
#4102257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1 條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30
0
#2410037
436-8.436-11
17
0
#5670462
(A)X
(B)(C)O
民訴 第436-8條
II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A)
IV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B)(C)
(D)O
民訴 第436-11條
I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略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