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 下列關於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益社團法人在章程目的範圍內被選定為當事人時,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C)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法院為其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D)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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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4), B(313), C(258), D(939), E(5) #1668664

詳解 (共 10 筆)

#2666597

此題選項(A)應該是民訴§44-4第一項:前三條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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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053

44-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鎖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訴訟代理人起訴

44-2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41條選定被選定人時

44-3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時

44-4 前三條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選任以伸張或防衛權力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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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78
下列關於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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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576
第 77-25 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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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314

先自行選任,若無選任則法官依職權選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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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269
77-25
現在是由法院酌定,沒有審判長了
所以D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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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596

44-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法人依前項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如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並就給付總額之分配方法達成協議者,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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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785
(A)公益社團法人在章程目的範圍內被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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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42

44-1,  70-1,  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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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808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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