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乙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乙於委任書表示甲對於該本案有為所有訴訟行為之權。關於甲得為之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對造主張之事實為自認
(B)對於一審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
(C)為預防對造脫產而聲請假扣押
(D)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統計: A(741), B(1428), C(118), D(269), E(0) #2687130
詳解 (共 10 筆)
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一樣,我是在(A)(B)之間選不出來,後來去查自認和認諾,才知道兩個是不一樣的意思
「自認」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也,自認的效力亦即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致該當事人較能使法院信其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也。
「認諾」者,乃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主張並不反對而向法院為承認其主張之陳述也。被告一經認諾,官司必輸無疑。
自認與認諾有以下之區別:
一、自認係當事人之一造,對於他造在訴訟法上主張於己不利之事實表示承認,而認諾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故自認之客體為事實,而認諾之客體則為訴訟標的。
二、自認之當事人非必為敗訴之當事人,而訴訟標的經當事人認諾者,如其具備合法要件時,則應為該認諾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三、自認非限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而認諾則須於言詞辯論為之。
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反訴 上訴 再審 選任 非受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樓上,所有訴訟行為並不包括"特別委任"裡的訴訟行為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認諾是針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承認(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官會以此判被告敗訴。重點在於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的法律關係,表示「完全」的承認。
自認是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不利於被告自己的「事實」表示同意,不會因為自認直接得到敗訴判決。重點在於另一方的當事人不用再舉證證明該事實,法院也應以此做為判斷基礎,不該再拿自認的事實去調查證據,或做相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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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
1.自認非等同認諾敗訴,沒有終結訴訟,不需要特別委任
2.律師每一個審級都要重新委任,除非委任律師上二審,否則上訴二審與否不關律師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