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得以裁定更正原判決?
(A)判決不備理由
(B)判決誤算原告列明之各項利息總額
(C)判決違背經驗法則
(D)判決未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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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150), C(85), D(114), E(0) #2687132
統計: A(138), B(2150), C(85), D(114), E(0) #2687132
詳解 (共 7 筆)
#4854739
其它選項不是上訴不然就是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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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932
(B) 判決誤算原告列明之各項利息總額:單純的計算錯誤屬於「誤算」,是顯然錯誤的一種,可以透過裁定更正。
(A) 判決不備理由:是嚴重的程序瑕疵,會影響判決的本旨,只能透過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C) 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屬於認事用法上的錯誤,這也是上訴的理由。
(D) 判決未行言詞辯論:可能違反訴訟程序,同樣是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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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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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820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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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補充判決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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