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承攬乙委託製作之廣告影片 1 部,乙拒不付款,甲欲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須已為對待給付或無對待給付義務始得聲請
(B)乙如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得另行起訴請求確認甲對乙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不存在
(C)關於督促程序之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之
(D)法院發支付命令前,毋庸訊問債務人,得逕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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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447), C(1614), D(294), E(0) #2687142
統計: A(155), B(447), C(1614), D(294), E(0) #2687142
詳解 (共 10 筆)
#4680723
民訴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訴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民訴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訴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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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494
對待給付意思是債權關係中當事人雙方應給對方的給付,比如去買滷味,老闆把食物給客人,客人付錢給老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這個行為就是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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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964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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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483
請問B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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