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A)法官曾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B)法官與被告為大學同班同學
(C)法官與原告為同父異母兄弟
(D)法官與原告訂有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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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752), C(40), D(48), E(0) #2687127
統計: A(61), B(2752), C(40), D(48), E(0) #2687127
詳解 (共 6 筆)
#4790390
第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D),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C),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A)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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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4469
請問未婚配偶=訂有婚約嗎?
如果是一樣的意思那民訴跟刑訴為甚麼不統一用法就好@@
查了一下未婚配偶好像是指「兩人有親密關係,長期共同生活但沒結婚」
但訂婚應該不等於有同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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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325
如果大學同班同學應自行迴避
那同系同屆的是否也需要迴避
那同系隔屆的是否也需要迴避
應自行迴避由法律明文規定
通常都是具備法律上身分者(血親姻親代理人)
聲請迴避則由當事人自由提出
由法官自由心證
同儕(包含學長姐及學弟妹與通識課) , 同事(包含上司及下屬) , 鄰居(包含過去與現在) , 朋友(包含前男女朋友)..........
都可以提出來 , 但是否會被允許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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