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B)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必須自己為各項訴訟行為
(C)具有當事人能力者,未必具有訴訟能力
(D)訴訟前為合意管轄之約定者,必須具備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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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951), C(193), D(173), E(0) #2687129
統計: A(82), B(1951), C(193), D(173), E(0) #2687129
詳解 (共 6 筆)
#4708920
訴訟能力 1.意義:指當事人得於訴訟中有效為訴訟行為及受訴訟行為之能力(資格、法律上地位),亦稱為「訴訟法上之行為能力」。 2.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訴§45)。 ... 3.欠缺之效果:訴訟能力為訴訟要件之一,如有欠缺應以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行為,否則應以民訴§249第1項第4款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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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927
(A)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O)
(B)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必須自己為各項訴訟行為 => 代理制度
(C)具有當事人能力者,未必具有訴訟能力(O) => 胎兒關於繼承
(D)訴訟前為合意管轄之約定者,必須具備訴訟能力(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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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382
(B) 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不一定須自己為各項訴訟行為(代理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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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108
(D) 訴訟前為合意管轄之約定者,必須具備訴訟能力 (O)
民訴24【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當事人之合意係屬訴訟契約,係屬訴訟行為之一種,故當事人須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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