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依 A 法律關係對乙提起訴訟,乙欲以相牽連之 B 法律關係提起反訴,
而 B 法律關係對於甲與訴外人丙應合一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提起反訴
(B)乙僅得以甲為反訴被告
(C)乙須向甲或丙之住所地法院提起反訴
(D)乙得以甲與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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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63), C(141), D(2000), E(0) #2687136
統計: A(232), B(163), C(141), D(2000), E(0) #2687136
詳解 (共 9 筆)
#5553465
速解:甲與丙既然是綁定,乙的反訴就要劍指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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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301
民訴§259: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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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6550
共同訴訟人相互影響原則
共同訴訟人間之程序進行(訴訟行為之效力)互相牽連,使裁判資料及程序進行統一。
-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最高法院52 年度台上字第1930 號判決(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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