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係乙之債權人,得知乙與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規避債權,甲遂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贈與契約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如果對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其認諾不生效力
(B)甲如果單獨對丙撤回起訴,其撤回僅對丙發生效力
(C)如果訴訟過程中,乙抗辯其所為贈與對甲之債權不生損害,此防禦方法僅對乙發生效力
(D)法院判決甲勝訴而撤銷乙、丙間之贈與契約,丙捨棄上訴,僅乙提起上訴,第二審之審理範圍僅限於甲對乙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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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0), B(216), C(227), D(527), E(0) #2796746
統計: A(1250), B(216), C(227), D(527), E(0) #2796746
詳解 (共 10 筆)
#5491620
書中是寫說,並無一定判斷標準,不過邏輯通了,不難回答
考題常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以下幾種:
1.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公同共有需合一確定)(遺產繼承分割前為公同共有)
2.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 (詐欺之範圍、時間與債權需合一,只起訴1人不完整)
3.請求返還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
4.撤銷婚姻之訴須合一確定。
而本題所提到的乙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來規避債權,對甲來說就是詐害行為
屬於第2點的詐害債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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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910
此題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第 56 條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C);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A)(D)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B)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B)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A)丙的認諾對共同訴訟人為不利益行為,故對乙不生效力
(B)甲對丙撤回起訴,他造對其中一人之行為效力及於全體,故其撤回對乙丙均發生效力
(C)以抗辯之防禦方法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及於全體,故對丙亦發生效力
(D)丙捨棄上訴之行為不利益於乙,故效力不及於乙,但乙之上訴行為有利於丙,故其效力及於丙。是故第二審之審理範圍為甲對乙丙之訴訟
(A)丙的認諾對共同訴訟人為不利益行為,故對乙不生效力
(B)甲對丙撤回起訴,他造對其中一人之行為效力及於全體,故其撤回對乙丙均發生效力
(C)以抗辯之防禦方法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及於全體,故對丙亦發生效力
(D)丙捨棄上訴之行為不利益於乙,故效力不及於乙,但乙之上訴行為有利於丙,故其效力及於丙。是故第二審之審理範圍為甲對乙丙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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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1032
速解
1.撤銷贈與契約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固有必共同訴訟 => 同勝同敗,全體利益共享,不利益則全體不生效。
3.認諾=>導致敗訴,為不利益,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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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501
回2樓,已更正為,乙上訴對乙丙均發生上訴之效力,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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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158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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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072
請問樓上大大
(D)錯,丙捨棄上訴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乙提起上訴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效力及於乙丙全體,對於乙丙均發生撤回之效力。=》這句看不懂,為何乙上訴是對乙丙均發生撤回之效力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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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889
請問為何乙丙屬於共同被告?是根據53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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