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當事人書狀及其閱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當事人閱覽他造書狀發現不合程式者,應以言詞向書記官聲明要求對方更正之。他造當事人逾期未更正者,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命其於 20 日不變期間內補正,否則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C)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文件原本,僅他造訴訟代理人可聲請閱覽
(D)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除依民事訴訟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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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601), C(137), D(1483), E(0) #2687134
統計: A(395), B(601), C(137), D(1483), E(0) #2687134
詳解 (共 8 筆)
#4763757
關於當事人書狀及其閱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當事人閱覽他造書狀發現不合程式者,應以言詞向書記官聲明要求對方更正之。他造當事人逾期未更正者,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命其於 20 日不變期間內補正,否則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A)(B) 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一項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C)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文件原本,僅他造訴訟代理人可聲請閱覽
(C)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 第一項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D)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除依民事訴訟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第一項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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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022
第 120 條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第 121 條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
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第 122 條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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