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抗告與異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三審受命法官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依異議程序處理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對於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均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C)對於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D)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異議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495條(擬制抗告或異議)﹝1﹞依本編...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 1.受命法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