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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6395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6395

年份:112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9 關於抗告與異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三審受命法官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依異議程序處理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對於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均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C)對於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D)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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