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起訴主張丙(住所地為 A 地)任職於以外送餐點為營業之乙公司(主事務所地為 B 地),丙於執行外送餐點服務時,於 C 地之某路口闖越紅燈撞倒甲,致甲身體受傷,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及丙連帶賠償。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實際為侵權行為之人為丙,基於以原就被原則,應由丙住所地法院即 A 地之法院管轄
(B)本件為對於私法人之訴訟,應由乙主事務所 B 地之法院管轄
(C)本件係侵權行為涉訟而有共同管轄法院,甲僅得向 C 地之法院起訴
(D)乙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丙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A、B 或 C 地之法院就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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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3), C(260), D(220), E(0) #3311919

詳解 (共 4 筆)

#6206842
本題甲依侵權行為起訴請求乙及丙連帶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僅得由侵權行為地(C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20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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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568
第 20 條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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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723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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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671
民法§188僱用人之責任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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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0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15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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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賠償為必要共同訴訟,以侵權行為行為地為共同管轄法院。故僅C地法院有管轄權。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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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審判籍補充 第15條(因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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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1.因侵權行為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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