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訴訟?
(A)原告對債務人與保證人一同起訴,請求返還債務人之借款
(B)原告對分別無權占有其所有 A 地之甲、乙一同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C)原告單獨訴請無權占有之甲,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D)原告二人是同一公車之乘客,因公車司機過失肇事而受傷,因而一同起訴,請求公車司機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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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44), C(326), D(86), E(0) #3311922
統計: A(77), B(44), C(326), D(86), E(0) #3311922
詳解 (共 4 筆)
#6206845
(C)
本題原告單獨訴請無權占有之甲,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原告、被告各只有1人,不屬於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53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為其所共同者。------------------------(A)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D)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B)
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但4條至第19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民法
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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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720
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訴訟?
(A) 原告對債務人與保證人一同起訴,請求返還債務人之借款->一個原告+兩個被告
(B) 原告對分別無權占有其所有 A 地之甲、乙一同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一個原告+兩個被告
(C) 原告單獨訴請無權占有之甲,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一個原告+一個被告->只是結果有利會有效於全體共有人
(D) 原告二人是同一公車之乘客,因公車司機過失肇事而受傷,因而一同起訴,請求公車司機賠償損害->兩個原告+一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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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690
民事訴訟法§53:共同訴訟之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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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1: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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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連帶債務屬於共同訴訟。
B:甲乙一起告,屬共同訴訟。
C:原告一人,被告也一人。不屬於共同訴訟。
D:兩人一同起訴,屬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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