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不能一次期日就辯論終結
(B)可以言詞為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
(C)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註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原告於提起簡易訴訟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表明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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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25), C(16), D(103), E(0) #3311932

詳解 (共 4 筆)

#6207636
民事訴訟法
第428條
第244條第1項第2款(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D)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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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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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條之1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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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785
第 433-1 條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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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739
補充簡易訴訟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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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1118

(A)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不能一次期日就辯論終結 此敘述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433-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79年增訂理由:為求從速終結,減輕人民訟累,故增本條。

 

(B) 可以言詞為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 此敘述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2規定:「起訴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C)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註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此敘述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430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D) 原告於提起簡易訴訟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表明訴訟標的 此敘述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規定:「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因此第428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原告在簡易訴訟中僅表明請求的原因事實。

綜上所述,敘述(A)與條文規定相矛盾,因此是錯誤的。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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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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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3–1條 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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