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
人得為何項之聲請?
(A)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保全證據
(C)假扣押
(D)假執行
統計: A(490), B(19), C(27), D(33), E(0) #3311941
詳解 (共 6 筆)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第 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此處分的目的在於暫時性地穩定或改變某種法律關係的狀態,以避免在訴訟終結前發生無法彌補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 保全證據 :
◦ 《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 保全證據的目的是為了在訴訟繫屬前或繫屬中,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或難以使用,以便日後用於證明事實,而非直接為了防止爭執法律關係中可能發生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假扣押:
◦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假扣押主要是針對金錢請求或可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將來強制執行的可能性,防止債務人脫產。雖然它也涉及保全,但與防止法律關係本身變動或發生危險的情境不同。
• 假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規定了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幾種情況,例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 假執行是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允許原告暫時執行判決內容的一種制度。這是在已經有判決(即使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而非在「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未形成最終判決時,用於防止損害或危險的處分。
(A)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主要目的是在訴訟結果出來前,預防重大損害或危險發生。例如,暫時禁止某人進行某項可能造成不可逆傷害的行為。
假執行:已經贏了第一場官司,要求提前拿錢。
假扣押:官司還在打,先鎖住對方的財產,怕他跑掉。
2.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