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財產權訴訟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者,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裁
定駁回抗告者(下稱系爭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C)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得不具理由再為抗告
(D)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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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52), C(37), D(282), E(0) #3311937
統計: A(80), B(152), C(37), D(282), E(0) #3311937
詳解 (共 5 筆)
#6210011
(D)
關於財產權訴訟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者,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第466條),依第484條規定反面解釋,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裁 定駁回抗告者,依民訴第486條規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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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司法院已提高為新臺幣150萬。
第484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486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議異。
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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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837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所以可以上訴或抗告,A和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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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6 條
2.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4.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2.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4.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C錯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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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953
民事訴訟法§486:再抗告
1.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2.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3.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4.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5.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6.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7.第二項及前項之裁定確定,而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2.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3.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4.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5.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6.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7.第二項及前項之裁定確定,而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A:視情況可再抗告,或提出異議。
B: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抗告。
C:僅能以適用法規有誤為理由再抗告。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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