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第三審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無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得到場行言詞辯論
(D)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律師酬金不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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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80), C(15), D(24), E(0) #3311936
統計: A(113), B(380), C(15), D(24), E(0) #3311936
詳解 (共 4 筆)
#620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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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第474條
第三審之判決,經應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A)X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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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X
第466條之3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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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947
民事訴訟法§474: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
1.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2.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A:應以言詞辯論為之。
B:正確。
B:正確。
C:應以雙方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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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6-3:第三審訴訟費用
1.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2.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D: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D: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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