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基於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乙移轉買賣標的物 A 屋,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下列何者,不受本訴
訟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A)向乙承租 A 屋之丙
(B)甲之遺產管理人丁
(C)受讓甲對乙買賣標的物移轉請求權之戊
(D)經甲、乙同意承當訴訟之輔助參加人己
統計: A(394), B(62), C(29), D(77), E(0) #3311930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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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判力擴張懶人包圖表(民事訴訟法重點)
| 類別 | 是否受既判力效力 | 說明與記憶要點 |
| ------------------- | -------------- | -------------- |
| ✅ 原告、被告 | ✔️ | 當然拘束,因為是當事人 |
| ✅ 特殊繼受人(如債權讓與、買賣繼承) | ✔️ | 因承受訴訟標的權利義務 |
| ✅ 一般繼受人(如遺產管理人) | ✔️ | 法律地位繼受人(例:繼承人) |
| ✅ 承當訴訟的輔助參加人 | ✔️ | 已轉為當事人 |
| ⚠️ 未承當訴訟之輔助參加人 | ❓ 部分學說認可、實務較保守 | |
| ❌ 與訴訟標的無關的第三人(例:房客) | ❌ | 沒有參加訴訟、也無繼受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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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斷技巧小口訣
> 「**當事繼受承當有,路人旁觀不算數。**」
* **當事人**:一定受影響
* **繼受人**:買賣、繼承等受讓者也算
* **承當訴訟**:直接變成一方當事人
* **路人第三人(例如丙房客)**:不會受既判力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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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提醒:
* ⚠️ **輔助參加人**:若未承當訴訟 → 是否及於既判力在實務上仍有爭議,考試出現要特別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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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向乙承租 A 屋之丙 → ❌不受既判力及
丙僅是承租人,與甲乙買賣契約無關。
承租契約是乙與丙間的法律關係,不是訴訟標的的繼受人,也未參加訴訟。
所以甲勝訴的買賣移轉判決,不當然拘束丙。
(B) 甲之遺產管理人丁 → ✅受既判力拘束
遺產管理人是甲之法定繼受人或代表人。
故屬於甲的訴訟地位承受人,自然受到既判力效力。
(C) 受讓甲對乙移轉請求權之成 → ✅受既判力拘束
成是甲的請求權繼受人(即訴訟標的的繼受人),屬「特殊繼受人」。
判決的既判力效力擴及於其請求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
(D) 經甲乙同意承當訴訟之輔助參加人已 → ✅受既判力拘束
根據《民訴法》第60條,若經當事人同意,輔助參加人得承當訴訟(變成正式當事人)。
既然為訴訟當事人,自然直接受到既判力效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