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為無訴訟能力之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進行訴訟,關於其訴訟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甲進行訴訟時,法院就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應經當事人聲請始得進行調查
(B)甲所為之訴訟行為,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C)法定代理權若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D)法定代理權若有欠缺,而恐程序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法院得許甲暫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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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52), C(33), D(94), E(0) #3311921
統計: A(398), B(52), C(33), D(94), E(0) #3311921
詳解 (共 4 筆)
#6208227
民事訴訟法
(B)
第48條
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C)
第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D)
第75條
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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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722
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或當事人間是否有所爭執,法院均得依職權調查之。
簡單來說代理人有沒有資格,是法院要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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