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A)2009年8月臺灣發生莫拉克風災之事實
(B)原告向乙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乙承認僅借款10萬元,對於該10萬元借款債權存在
之事實
(C)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出生之子女,與其父母有親子關係之事實
(D)法官於法院休庭時聽悉被告自承侵權行為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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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14), C(98), D(514), E(0) #3150661
統計: A(7), B(514), C(98), D(514), E(0) #3150661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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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無庸舉證之事由
(一)顯著或已知之事實(A)
1.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第278條第1項)
2.顯著之事實或已知之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278條第2項)
(二)自認
1.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B)。(第279條第1項)
2.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第279條第2項)
3.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第279條第3項)
(三)視同自認(擬制自認)
1.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第280條第1項)
2.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第280條第2項)
3.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第280條第3項)
(四)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第281條)
(五)事實之推定(C)(我也不確定是不是這個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第282條)
(六)舉證妨礙
1.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第282條之1第1項)
2.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第282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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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508
請問,「被告自承侵權行為」,這算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
被告自己承認有侵權行為.....有利於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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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210
甲遭乙毆傷,出面指證乙之犯行,則甲在何時之證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A) 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B) 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C) 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V)
(D)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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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有證據能力,民事仍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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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033
民事訴訟法§278:舉證責任之例外1~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1.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2.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2.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A:莫拉克風災(八八風災)就是在2009年8月發生。不用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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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79: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1.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2.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3.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2.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3.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B:乙已自認有10萬債務存在。
D:法官在休庭時聽聞被告自認,不符合本條自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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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81:舉證責任之例外4~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民法§1063: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1.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2.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C:除非能證明小孩非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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