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
(A)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B)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
(C)得將判決意旨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D)判決書應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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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4), C(788), D(110), E(0) #3150664

詳解 (共 5 筆)

#5942560

不另作判決書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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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465
第 434 條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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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756
第288條(調查之方法2~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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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885

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判決書之記載)

1. 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2. 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3. 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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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039
民事訴訟法§288調查之方法2~依職權調查
1.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2.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A:法院基本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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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85證據之聲明
1.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
2.聲明證據,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為之。 
B:提出證據,要表明該證據想證明什麼。這是訴訟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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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84-1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
1.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2.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3.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434簡易程序判決書之記載
1.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2.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3.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C:簡易程序的法院在宣示判決時有和通常程序不同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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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26判決書之內容
1.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2.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3.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4.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434-1簡易程序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D:選項描述是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簡易程序視情況可僅記載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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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8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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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 1.關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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