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符合法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承審法官與蒞庭檢察官為夫妻
(B)告訴人為承審法官女兒的國中老師
(C)承審法官家裡遭竊,竊賊正是所承辦案件的被告
(D)承審法官的配偶是被告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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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7), C(857), D(98), E(0) #3150674
統計: A(92), B(37), C(857), D(98), E(0) #3150674
詳解 (共 6 筆)
#5943462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符合法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 承審法官與蒞庭檢察官為夫妻
(B) 告訴人為承審法官女兒的國中老師
(C) 承審法官家裡遭竊,竊賊正是所承辦案件的被告
(D) 承審法官的配偶是被告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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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624
(A) 承審法官與蒞庭檢察官為夫妻→法官沒有要告檢察官,不用迴避
(B) 告訴人為承審法官女兒的國中老師→法官女兒的國中老師與法官沒有利益衝突,不用迴避
(C) 承審法官家裡遭竊,竊賊正是所承辦案件的被告→法官為原告,竊賊為被告,有利益衝突,要迴避
(D) 承審法官的配偶是被告的辯護人→法官沒有要告辯護人,不用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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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42
刑事訴訟法§17: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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