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A對B起訴,C主張就A、B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A。下列訴訟行為,何者C不得為之?
(A)第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B)第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確定,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於第二審程序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為時效抗辯
(D)第一審法院裁定命A補繳上訴費,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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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653), C(212), D(208), E(0) #3150652
統計: A(85), B(653), C(212), D(208), E(0) #3150652
詳解 (共 10 筆)
#5977558
(B) 第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確定,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C於A敗訴確定後才聲請參加訴訟,表示C於判決A敗訴確定前沒有參加訴訟,因此不得提出再審,C必須在A敗訴確定前就參加訴訟,才能提出再審(參加訴訟者若想要提出再審,必須在判決確定前參加,不得在判決後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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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500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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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B起訴,C主張就A、B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A。下列訴訟行為,何者C不得為之?
(A) 第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B) 第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確定,C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 於第二審程序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為時效抗辯
(D) 第一審法院裁定命A補繳上訴費,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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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662
民事訴訟法
第58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爲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A)(C)(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厲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爲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本題,C於A敗訴確定後,始聲請參加訴訟,不得為A 提起再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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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797
補充
第 77-1 條
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3、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4、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3、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4、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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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158
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抗辯理由。時效抗辯的立法理由為「權利經一定期間不行使,為確保交易的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若仍使該權利永久存在,將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所以,時效抗辯也稱之為「消滅時效抗辯」,簡稱為「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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