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訴訟,何者有勝訴之望?
(A)甲主張因受乙之詐欺,起訴請求撤銷該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對於尚未屆期之債權,以其債務人乙有無法償還之虞,向法院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C)甲於勝訴判決確定後2年,以判決書遺失為由,提起同一訴訟
(D)甲約定贈與A車予乙,嗣A車滅失,乙起訴請求甲交付A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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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702), C(31), D(69), E(0) #3150660
統計: A(288), B(702), C(31), D(69), E(0) #3150660
詳解 (共 5 筆)
#5977570
(A) 甲主張因受乙之詐欺,起訴請求撤銷該受詐欺之意思表示→甲直接行使撤銷權即可,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以非本案判決(程序判決)駁回
(B) 甲對於尚未屆期之債權,以其債務人乙有無法償還之虞,向法院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C) 甲於勝訴判決確定後2年,以判決書遺失為由,提起同一訴訟→甲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應以判決駁回
(D) 甲約定贈與A車予乙,嗣A車滅失,乙起訴請求甲交付A車→A車為非替代品,無法回復原狀,乃給付不能,乙應起訴請求甲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乙起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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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002
(A)
甲僅需依民法第92條向乙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即生撤銷之效力,無須提起訴訟。
民法第92條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116條第1項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92條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116條第1項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B)
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C)
*判決書遺失,向法院聲請補發即可,無須提起同一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一項第7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D)
A車已滅失,乙僅能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乙起訴請求交付已滅失A車,無期待可能性。
民法 第409條2項
贈與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A車已滅失,乙僅能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乙起訴請求交付已滅失A車,無期待可能性。
民法 第409條2項
贈與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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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542
要告是以刑事訴訟程序,而非民事訴訟,民事表意人就可以撤銷,但可以刑事起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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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詐欺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刑法的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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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029
民法§92: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A:當事人自行撤銷即可,不須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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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46: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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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C:因為遺失判決書就要把人再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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