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抗辯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但對甲主張交 付款項一事未表示意見,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審 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經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乙之上訴即屬顯無 理由,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B)如乙於第二審抗辯已如數清償,為新防禦方法,應釋明例外得提出之事由,否則不得提出
(C)如乙於第二審僅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而未再辯稱無消費借貸合意,則第二審法院應依乙之上訴 理由調查,無須再審酌乙於第一審之抗辯
(D)如乙於第二審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因乙於第一審未對此爭執,應視同自認,不得再於第二審追 復爭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0), B(556), C(131), D(240), E(0) #3150666

詳解 (共 5 筆)

#5942581
1.二審對於新攻擊、防禦、訴之變更與追加,原則上不允許。
2.二審可不附理由,是因為一審已經完成絕大部分事實爭議,二審為復審。


---------------------

18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抗辯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但對甲主張交 付款項一事未表示意見,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審 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乙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經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乙之上訴即屬顯無 理由,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審得不附理由上訴原則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B) 如乙於第二審抗辯已如數清償,為新防禦方法,應釋明例外得提出之事由,否則不得提出
二審莫再提原則
新攻防相當於新證據,相當於否定一審言詞辯論,拖延訴訟,原則為上訴審所不許。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C) 如乙於第二審僅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而未再辯稱無消費借貸合意,則第二審法院應依乙之上訴 理由調查,無須再審酌乙於第一審之抗辯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


(D) 如乙於第二審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因乙於第一審未對此爭執,應視同自認,不得再於第二審追 復爭執,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自認二審復可爭執,原因是自認的證據效果非常薄弱,效力類似刑事訴訟法的自白。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59
0
#5928678
B選項 447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
(共 3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6377525
這種考題,放在5等真的合適.....?
7
0
#6517731

A

第 444-1 條 (上訴理由書、答辯狀之提出)

I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II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III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IV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V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B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I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II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III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C
第二審為續審,所以如果有需要還是可以審查第一審的攻防方法

D
未對此爭執=〉擬制自認,第二審還是可以繼續爭執。

積極的自認=〉279條: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5
0
#7336044
民事訴訟法§442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1.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3.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A:未表明上訴理由不等於上訴顯無理由,法院不能逕自駁回。
ㅤㅤ
民事訴訟法§447第一審之續行1
1.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B:原則上不能提出,除非有例外情事。 
ㅤㅤ
民事訴訟法§448第一審之續行2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C:乙在第一審所為之主張在第二審仍有效。
ㅤㅤ
民事訴訟法§280舉證責任之例外3~視同自認
1.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2.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3.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D:視同(擬制)自認有但書,假如其他陳述讓視同自認的部分有矛盾,那該部分依然能爭辯。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86227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1.當事人不得...
(共 4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