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除經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得為下列何種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
(A)追加請求給付違約金9萬元
(B)追加請求給付房屋損壞修繕費6萬元
(C)變更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3萬元
(D)反訴請求返還押租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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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892), C(83), D(92), E(0) #3150665
統計: A(85), B(892), C(83), D(92), E(0) #3150665
詳解 (共 5 筆)
#5977586
小額訴訟必須是必須是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
(A) 追加請求給付違約金9萬元→12萬元(3+9萬元),超過標的金額10萬元,不得為小額訴訟
(B) 追加請求給付房屋損壞修繕費6萬元→9萬元(3+6萬元),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得為小額訴訟
(C) 變更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3萬元→13萬元,超過標的金額10萬元,不得為小額訴訟
(D) 反訴請求返還押租金12萬元→12萬元,超過標的金額10萬元,不得為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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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674
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一項範圍內為之。
第436條之8第一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B)請求給付租金3萬元+追加請求房屋修繕6萬元,其金額仍在10萬元以下,符合436條之1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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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042
民事訴訟法§436-15:小額程序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適用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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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8: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2.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3.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2.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3.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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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追加請求,3+9=12,超過10萬元。
B:3+6=9,在10萬以下,仍適用小額程序。
C:原本3萬變成13萬,已超過額度。
D: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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