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乙之住所地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請求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審理中乙住所搬到臺中,乙抗辯原法院已非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B)本件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
(C)法院不得經甲之同意,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D)法院就管轄權有無應依職權審酌,不必等待當事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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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1), B(199), C(126), D(82), E(0) #3150673
統計: A(741), B(199), C(126), D(82), E(0) #3150673
詳解 (共 7 筆)
#5977616
(A) 本件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原告所提出的管轄法院,不符合應訴管轄(擬制之合意管轄)的要件,對於本案件本身沒有管轄權,此為管轄恆定原則,防止被告藉由搬家手段逃避原告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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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468
仔細想,那如果被告一直搬來搬去,不就永遠無法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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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948
第26 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第27 條(定管轄之時期)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名詞解釋
△管轄恆定原則
指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受訴法院於起訴時有管轄權者,不因嗣後定管轄情事之改變而影響其管轄權,以維護程序之安定。
△起訴時
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之時,亦即,訴訟繫屬時。
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818-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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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786
C:
第 28 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I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II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III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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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要認為自己沒管轄權就可以職權移送,不用經過誰的同意,當然這個移送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可以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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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535
請問c選項為什麼是正確選項?是否有法條依據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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