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刑事程序之檢閱卷宗及證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於偵查中有檢閱卷宗及證物的權限
(B)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C)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原則上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有檢閱卷宗及證物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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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03), C(788), D(61), E(0) #315068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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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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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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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953
B少一段"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而且被告只能拿的是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題考的是刑訴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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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54
刑事訴訟法§33-1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1.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2.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3.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A:辯護人才有此權限。
C:正確。
D:辯護人才可以,被告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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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3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1.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2.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3.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4.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5.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B:將影本給被告,不是正本供被告抄錄、重製跟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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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能把證物的本體交給被告,以免被告現場消滅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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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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