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項死亡,應速報由檢察官相驗?
(A)因肺腺癌,在醫院加護病房死亡
(B)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在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死亡
(C)因疾病多重器官衰竭,病人在醫院表示放棄急救後死亡
(D)因遭重大撞擊致內出血,在醫院急診室急救無效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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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8), C(36), D(1263), E(0) #3150686
統計: A(11), B(68), C(36), D(1263), E(0) #3150686
詳解 (共 6 筆)
#6380116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請參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選項(A)(B)(C)皆屬於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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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558
簡單來說,只要死因是「意外」或「外力」造成的(例如車禍、撞擊等),即使在醫院過世,也一定要請檢察官來相驗,確認沒有犯罪嫌疑。一般生病過世則由醫生開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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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59
刑事訴訟法§218:相驗
1.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2.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3.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2.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3.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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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D選項非病死,就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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