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協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同意進行協商者,於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不得撤銷協商之合意
(B)法院應於接受協商之聲請後10日內,訊問被告並告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C)協商程序無指定辯護規定之適用
(D)當事人絕對不得對協商科刑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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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866), C(120), D(80), E(0) #3150695

詳解 (共 8 筆)

#5943611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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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602
(A)、(B)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C)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D)
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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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054
第455-3條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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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927
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法院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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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753
當事人不服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上訴有理由時,會怎樣處理? 協商判決既然經過當事人同意,所以原則上不得上訴。不過,為了兼顧裁判的正確、妥適,以及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如果有協商合意或聲請已經被告或檢察官撤銷或撤回、協商並非出於被告自由意志、被告所犯之罪依法不能聲請協商判決、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然與協商合意的事實不符、被告有其他較重的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實,法院沒有在協商合意內為協商判決等情形之一時,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會將第一審法院所做的協商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照判決前的程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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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045

(A)刑事訴訟法 第 455-3 條 (撤銷協商)

1.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2.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C)刑事訴訟法 第 455-5 條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1.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2.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D)刑事訴訟法 第 455-10 條 (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

1.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3.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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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298
 關於協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法院同意進行協商者,於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不得撤銷協商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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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應於接受協商之聲請後10日內,訊問被告並告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刑訴§455-3
I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B)
II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A)。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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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協商程序指定辯護規定之適用
刑訴§455-5
I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II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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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絕對不得對協商科刑判決提起上訴
刑訴§455-10
I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可以上訴)
II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III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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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455-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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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88
刑事訴訟法§455-3撤銷協商
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A:被告得隨時撤銷協商。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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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2.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C:所受之行超過六個月且未被判緩刑也沒有辯護人者,法院應幫其指定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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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11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規定
1.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2.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344上訴權人~當事人
1.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2.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D: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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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7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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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55–3條 1.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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