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告訴、告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告發均為檢察官啓動偵查犯罪的開端之一
(B)告發無期間限制
(C)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D)被害人得為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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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74), C(44), D(708), E(0) #3150690
統計: A(57), B(274), C(44), D(708), E(0) #3150690
詳解 (共 6 筆)
#5977647
(D) 被害人不得為告發人(僅得為告訴人、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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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262
告發,即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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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778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於「告發」的主要相關規定,大致如下: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0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241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第242條第1項)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0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241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第242條第1項)
「告發」與「告訴」,在刑事訴訟法中是不同的概念。
告訴,原則上只限於「犯罪之被害人」(第232條),例外情形(第233條)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獨立告訴權,或被害人已死亡時得由其配偶或特定親屬提告;相對地,告發並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均可告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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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335
不太理解既然告發人是任何人都可以為之,為什麼被害人不能是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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