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A)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B)抗告
(C)聲請支付命令
(D)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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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2), B(51), C(91), D(59), E(0) #3150654

詳解 (共 7 筆)

#5977564
(B) 抗告→1000元
(C) 聲請支付命令→500元(舊法為1000元)
(D) 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1000元
反訴的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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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647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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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189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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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125
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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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517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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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502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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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不徵收裁判費】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判決適用之。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不徵收裁判費】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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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135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II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暫免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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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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