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對乙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於第一審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1年後,甲又向管轄法院對乙提起
同一之清償借款之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A)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
(B)經言詞辯論後為本案判決
(C)以裁定駁回起訴
(D)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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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9), C(911), D(148), E(0) #3150659
統計: A(67), B(39), C(911), D(148), E(0) #3150659
詳解 (共 6 筆)
#5977568
甲又向管轄法院對乙提起同一之清償借款之訴→違反一事不再理(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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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879
民訴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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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第 253 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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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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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844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1.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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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475
已經有第一審終局判決,觸發了「再訴禁止」的嚴格規定,導致無法再次起訴,而與一般的消滅時效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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