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辦案員警甲跟監犯罪嫌疑人乙回家,並偷偷潛入乙家搜索乙犯罪的證據,此一偵查手段是否合法?
(A)不合法,因為違反搜索相關法律規定
(B)合法,屬於任意偵查之手段
(C)不合法,因為此屬創造犯意型之搜索偵查
(D)合法,司法警察有此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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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1), B(24), C(31), D(13), E(0) #3150683
統計: A(1371), B(24), C(31), D(13), E(0) #3150683
詳解 (共 5 筆)
#6125158
補充: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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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條1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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