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B、C、D、E 均為 X 之子女,X 於民國 108 年死亡,E 已拋棄繼承, A 於 X 死亡後發覺 X 於 106 年間已將甲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B, 而 X 名下已無財產,認為 B 未給付買賣價金予 X。A 擬起訴請求 B 返還買賣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應與 C、D、E 一同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B)如 C 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 A 聲請,以裁定命 C 於 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C)如 C 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以裁定命 C 追加為原告前,應使 C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如 C 所在不明,經 A 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 C 列為原告。但 C 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 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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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8), B(217), C(212), D(247), E(0) #2687128

詳解 (共 10 筆)

#4818681
民事訴訟法56-1條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以裁定將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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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328
(A) A 應與 C、D、E 一同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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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381

此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同勝同敗、一同起訴或被訴
(A) A 應與 C、D一同為原告(E已拋棄繼承,因此無須列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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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7389

什麼叫做「拋棄繼承」?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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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910
(A) A 應與 C、D、E 一同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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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524
E已經拋棄繼承(其中包含債權),當然接下來的事都與他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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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610
拋棄繼承,非適格之當事人第56條之1(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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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097
這份考卷的題目是不是都特別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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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053
重點:你知不知道拋棄繼承這影響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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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191
所以這題不是必要共同訴訟
否則BCD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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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87887
未解鎖
拋棄繼承觀念延伸: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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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29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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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非適格之當事人第56條之1(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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