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合意停止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其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
(B)甲、乙停止訴訟之合意,應由一造或兩造以書面向受訴法院陳明
(C)若甲、乙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二次為限
(D)若甲、乙續行訴訟後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應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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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9), B(133), C(72), D(134), E(0) #1668661
統計: A(1999), B(133), C(72), D(134), E(0) #1668661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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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9004
(B)甲、乙停止訴訟之合意,應由一造或兩造以書面向受訴法院陳明 這合意停止 不需要 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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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524
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合意停止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其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 O
(B)甲、乙停止訴訟之合意,應由一造或兩造以書面向受訴法院陳明
→ 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C)若甲、乙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二次為限 →一次
(D)若甲、乙續行訴訟後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應駁回其訴訟
→ 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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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34
民訴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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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482
(B)合意停止:停止訴訟的共識必須由「雙方」一起告知法院。
(C)合意停止:只能再停「一次」。
(D)繼續訴訟再次合意停止:如果超過次數限制還想停,法院不會直接駁回你的案子,而是可能繼續審理或在特定情況下才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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