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送達,下列何者正確?
(A)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應將文書付與有訴訟能力之同居人
(B)不能直接送達或行補充送達時,應將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社區活動中心,並作送達通知書置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之門首
(C)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D)公示送達應由司法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網路首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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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24), C(1860), D(54), E(0) #1668673
統計: A(402), B(24), C(1860), D(54), E(0) #1668673
詳解 (共 8 筆)
#2594028
民訴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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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947
(B)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D)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
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
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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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066
(A) 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應將文書付與有訴訟能力之同居人
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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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能直接送達或行補充送達時,應將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社區活動中心,並作送達通知書置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之門首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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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示送達應由司法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網路首頁公告之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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