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簡易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不得在簡易程序中,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B)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事件其案情繁雜者,法院應依職權改用通常程序,但當事人得對該裁定聲明不服
(C)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規定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而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得以口頭向書記官表示,並錄音存證
(D)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關於旅客與旅館主人間,因食宿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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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63), C(63), D(1886), E(0) #1668681

詳解 (共 5 筆)

#2945903

(A)當事人得在簡易程序中,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435條規定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判.
(B)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事件其案情繁雜者,法院應依職權改用通常程序,但當事人得對該裁定聲明不服.

第427條規定 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C)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規定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而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得以口頭向書記官表示,並錄音存證.

參照第427條規定應以文書證之
(D)
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關於旅客與旅館主人間,因食宿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 (O)----參照第4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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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137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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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6945
(A)當事人不得在簡易程序中,為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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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5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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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565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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