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何者正確?
(A)上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B)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逕行駁回之
(D)上訴第二審未附上訴理由書者,為上訴程序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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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037), C(90), D(143), E(0) #1668678

詳解 (共 9 筆)

#2882716

依民事訴訟法第444-1條第4項:「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所以上訴第二審沒有補上訴理由書是不會被駁回的喔!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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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46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255條(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B 440條(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C 442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D 444條之1(理由書、答辯狀之提出)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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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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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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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二審仍可擴張訴之聲明(B)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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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423
(A)上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不得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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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014
444-1條第1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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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059

本題應紀載 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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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598
【民訴】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第三審不行,第一、二審可以,第二審只有小額程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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