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提起上訴或抗告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於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時,上訴人得於供擔保後提起第二審上訴
(C)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對於簡易或小額事件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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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87), C(1844), D(175), E(0) #1668677
統計: A(59), B(187), C(1844), D(175), E(0) #1668677
詳解 (共 6 筆)
#2594038
A民訴436-30: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B民訴436-24: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為違背法令,但不用供擔保
C民訴436-3: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民訴436-31: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簡易小額應都能提起再審,只是小額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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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215
小額:10萬
當事人合意小額、簡易: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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