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刑事簡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告未自白者不適用之
(B)得不經法院訊問被告即適用之
(C)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D)得適用於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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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2), B(927), C(83), D(120), E(0) #1668657

詳解 (共 9 筆)

#2624800

449條(簡易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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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987

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 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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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354

47 關於刑事簡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告未自白者不適用之 

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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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737
(A)被告未自白者不適用之(X;未自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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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105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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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105
(B)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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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480
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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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7614
被告有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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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693
:被已自→ §273-1:準備程序中被告為有罪陳述
(口訣:是告白準備有罪)
簡易、協商:被告未必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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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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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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