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購置之項目:
(A)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B)警棍
(C)警銬
(D)防暴網
統計: A(631), B(337), C(3215), D(507), E(0) #2017579
詳解 (共 9 筆)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
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
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得許可購置,不包含「警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 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器屬拋射式:電擊槍),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 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 (警械執照) ,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