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是竊盜罪、搶奪罪及強盜取財罪之共通要件?
(A)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B)破壞被害人對於該物之支配持有關係
(C)至使不能抗拒
(D)建立行為人對於該物之支配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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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224), C(7587), D(759), E(0) #2017704
統計: A(420), B(224), C(7587), D(759), E(0) #2017704
詳解 (共 8 筆)
#4750143
竊盜罪 320條
搶奪罪 325條
強盜罪 328條
此三種態樣皆是 破壞他人持有 建立自己持有之關係 僅有 強盜罪 有致使不能抗拒之行為
強盜罪 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為強盜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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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49
第 320 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5 條(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8 條(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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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682
從法條內容可知,刑法328條強盜罪有多出至使不能抗拒之要件。
破壞被害人對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立行為人對該物之持有關係,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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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329
竊盜跟搶奪之區分
有學理上認為,應視行為人是否施以不法腕力;若是,則為搶奪罪
另有學理上認為,若行為人破壞是寬鬆持有,則為竊盜;若行為人破壞者係緊密持有,則為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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