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是竊盜罪、搶奪罪及強盜取財罪之共通要件?
(A)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B)破壞被害人對於該物之支配持有關係
(C)至使不能抗拒
(D)建立行為人對於該物之支配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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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224), C(7587), D(759), E(0) #2017704

詳解 (共 8 筆)

#3419696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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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143

竊盜罪 320條
搶奪罪 325條
強盜罪 328條 
此三種態樣皆是  破壞他人持有  建立自己持有之關係 僅有 強盜罪 有致使不能抗拒之行為


強盜罪 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  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為強盜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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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645
共同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相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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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49

第 320 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5 條(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8 條(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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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171
二十八、試說明搶奪、強盜、竊盜之異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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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682
從法條內容可知,刑法328條強盜罪有多出至使不能抗拒之要件。

破壞被害人對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立行為人對該物之持有關係,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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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致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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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329

竊盜跟搶奪之區分

有學理上認為,應視行為人是否施以不法腕力;若是,則為搶奪罪
另有學理上認為,若行為人破壞是寬鬆持有,則為竊盜;若行為人破壞者係緊密持有,則為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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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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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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