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是簽發支票時的應記載事項?
(A) 發票人的簽名
(B) 發票日
(C) 票面金額
(D)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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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1022), C(158), D(1681), E(0) #371329
統計: A(281), B(1022), C(158), D(1681), E(0) #371329
詳解 (共 5 筆)
#448092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支票之應載事項)
|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
|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
| 二、一定之金額。 |
| 三、付款人之商號。 |
|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
| 六、發票地。 |
| 七、發票年、月、日。 |
| 八、付款地。 |
|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
|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
86
3
#673563
註記:本票才有到期日.支票上要領錢的時間是發票日
71
0
#836462
支票: 發票人的簽名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本票才有到期日
35
0
#649286
簽發支票時的應記載:
(A) 發票人的簽名 (B) 發票日 (C) 票面金額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