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下列何者係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書面之行政處分未於處分書上記載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B)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D)處分內容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違反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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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慧 高三上 (2014/12/08)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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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大二下 (2018/02/08)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n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n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n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n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n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n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n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13F
Mei一定會考上 小一上 (2019/01/29)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法令依據沒有記載,也算可以時候記明的理由嗎?
14F
退無可退,破釜沉舟 大二上 (2019/03/16)

請問D

不算重大明顯瑕疵嗎

22 下列何者係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書面之行政處分未於處分書上記載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