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發生時效中斷之效果?
(A)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後,未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
(B)債務人承認債權人之債權後,債權人未於承認後 6 個月內起訴
(C)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後,撤回其訴
(D)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告知訴訟,訴訟終結後,未於 6 個月內起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4), B(2857), C(1799), D(924), E(0) #843393
統計: A(804), B(2857), C(1799), D(924), E(0) #843393
詳解 (共 10 筆)
#1101917
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132條(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133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相關法規】仲裁法§21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相關法規】仲裁法§21
第134條(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第135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6條(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之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之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291
2
#1487539

160
1
#1114424
承認(絕對中斷的效力)
68
1
#1468259
B選項後半騙人的,只要承認就中斷了,不管有沒有起訴。
67
0
#1260395
承認:指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同其請求權存在之通知,這裡所謂之承認並不以明示為限、默示承認的方法亦可,例如請求債權人暫緩期限清償或是持續支付利息皆算。但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承認足以表示權利人確有擁有該權利,故民法規定其為確定的中斷事由,其已經過的時間,自承認之表示生效時起歸於消滅,而另一時效同時開始進行。簡言之 ,當貨款請求權時效起訴至一年八個月後經債務人承認,則時效會從承認當時再起算兩年。(來源: 國宸法律事務所)
36
0
#3017679
(A)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後,未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B)債務人承認債權人之債權後,債權人未於承認後 6 個月內起訴 →視為中斷
(C)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後,撤回其訴 →視為不中斷
(D)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告知訴訟,訴訟終結後,未於 6 個月內起訴 →視為不中斷
35
1
#1357907
民§129:消滅時效中斷是由
1. 請求→§130視為不中斷
2. 承認
3. 起訴→§131視為不中斷
33
0
#1476195
承認=中斷...抄筆記..
32
3
#1098581
| 第 129 條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16
0